“基督耶稣的仆人保罗和提摩太,写信给凡住腓立比,在基督耶稣里的众圣徒和诸位监督、诸位执事。” 腓立比书一章一节 “新约中地方教会的职分有牧师和执事(腓立比书一章一节)。 同一个职分有不同的称呼:主教、长老或牧师。” Hershel H. Hobbs 浸信会的信仰与信息,第69页 这些年来,浸信会的制度已经确认了新约教会的两个合乎圣经的职分:牧师和执事。浸信会相信圣经教导说,所有的基督徒都被呼召奉基督的名来服事他人,但也有一些人是神所呼召并从神得到恩赐的,以使他们能担当牧师和执事等特定的职分。 浸信会牧师 浸信会宣布,牧师的职分是一个遵照新约教会模式的教会应该有的两个职分之一。圣经用三个词来形容同一个职分:长老、牧师和主教。在希腊文新约中,这些词表示不同的功能,而不是不同的人(使徒行传二十章十七至二十八节;彼得前书五章一至五节)。 对于要担任牧师的人,浸信会根据圣经所列出的资格(提摩太前书三章一至七节;提多书一章五至九节)。资格一般分为两类——品格和事奉的恩赐。牧师的职分应该被用来服事他人,而不是为了自私或抬高自己的目的。 每一个浸信会教会自己选择(呼召)那个要作它的牧师的人。不同教会的具体过程有所不同,但大多数教会遵循以下模式。 当教会没有牧师时,会众选举一个聘牧委员会,带着祷告评估各人担任教会牧师的资格。 经过仔细考虑,委员会向作为一个整体的教会建议它相信是神想要其作牧师的那个人。 有望成为牧师的人来拜访教会,并“鉴于呼召”讲道。然后,会众投票决定是否“呼召”此人。如果投票是有利的,那么有望成为牧师的人要么接受要么拒绝。 只要牧师和会众都同意这种关系应该继续下去,这位牧师就可以在教会事奉。 牧师与教会的关系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关系。每个人都有机会和责任(当适当的被满足时)使这关系积极而富有成效。例如,教会应该为牧师祷告,提供财务支援,鼓励并协助他实现教会的目的。同样,牧师也应该为教会的人祷告、服事他们,门训他们,并为他们提供敬虔的仆人领袖。 浸信会执事 浸信会的第二个职分是执事。牧师通常是从会众中会友以外的人选出,而执事则是从会友中选出。圣经中对执事的资格(提摩太前书三章八至十三节)主要集中在品格和与教会、家人和社区的关系上。执事应该是一个有无瑕品格、大有信心的倚靠圣灵的人。 使徒行传六章一至六节很可能记载了执事角色的开始。他们要照顾会众的身体需要,使牧师能专注于属灵上的需要。执事不是被视为一个治理团体,而是一群仆人领袖。 在一个浸信会教会中,挑选执事的过程要求全体会众的参与。虽然各教会在这过程的细节上有所不同,但通常的做法是由整个教会投票决定谁将被选为执事。 执事的角色因教会而异。在许多教会,执事被要求评估和建议重大事项,以提交给全体会众投票。教会包括各事工的执事,例如探访病人、帮助危难家庭和救济穷人。 浸信会的按立 浸信会相信,按立并没有赋予一个人任何特殊的权力或权柄。这是一种向教会和世人表明某人已被认可为值得担任牧师或执事的方式。近年来,浸信会已将按立范围扩大到包括其他在事工中的人,比如特遣牧师、宣教士和教会职员。 不是所有的浸信会都同意按立是必要的,甚至是适当的。然而,大多数浸信会教会都实行按立,并被认为是终身有效的。因此,当一个人以牧师或执事的身份从一个教会迁到另一个教会时,就不需要重新被按立。 对于浸信会来说,按立是个别教会的职能,而不是宗派的职能。虽然其他教会或宗派实体可能会被要求参与,但教会是实际按立的团体。 在牧师的情况下,按立之前通常会发牌照给这个要进入福音事工的人。牌照的颁发将迎来一个时期,教会和个人可以评估这个人是否真的适合教牧事工。如果这个人证明了由神透过圣灵而来的进入福音事工的内在呼召,表现出了圣经对该职分所要求的资格,并展现了对有效的教牧事工来说必要的恩赐,教会就进行按立。 浸信会与牧师和执事有关的特色 浸信会有关牧师和执事的制度与其他浸信会的特色有关。例如,圣经是浸信会信仰和实践的权柄。浸信会对圣经的解释是在一个新约教会中有两个职分——牧师和执事。. 圣经教导我们,凡信耶稣基督是主和救主的人,都是可以直接到神那里去的祭司(彼得前书二章五节;启示录一章六节;五章十节)。不需要特别的祭司阶层(希伯来书八至十章)。因此,浸信会在提到牧师时不使用“祭师”一词,也不认为牧师是以一种祭司的方式在他们和神之间作中保。 浸信会相信圣经中关于信徒皆祭司和灵魂能力的概念并没有削弱牧师的重要作用。虽然所有信徒祭司都是平等的,但有些人被神呼召,并被教会会友选为牧师领袖。信徒不应把他们的责任丢弃给牧师,就是查考和解释圣经,寻求基督的旨意,并跟随他为生命的主。 浸信会相信会众治理和教会自治。因此,牧师不是由当地会众群体以外的某个实体任命的。每一个会众群体负责选择其牧师和执事。治理权掌握在整个教会手中,而不是在牧师或执事手中。圣经指出,牧师是要行使强有力的领导,而不是独裁(彼得前书五章一至五节)。 自由和自治为浸信会生活中产生分歧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在牧师和执事的情况中就是如此。例如,在浸信会的历史上,教会使用各种各样的头衔来称呼在牧师职分上事奉的人。浸信会在男女是否都应该担任牧师和执事的事情上存在分歧。执事的人数、要求和职能也因教会而异。 结论 虽然浸信会在牧师和执事的职分上存在分歧,但浸信会同意神设立了这两个重要的职位,为教会提供仆人领袖。

“所以,你们要去,使万民作我的门徒,奉父、子、圣灵的名给他们施洗。” 马太福音二十八章十九节 “主耶稣被卖的那一夜,拿起饼来,祝谢了,就擘开,说:‘这是我的身体,为你们擘开的。你们应当如此行,为的是记念我。’饭后,也照样拿起杯来,说:‘这杯是用我的血所立的新约。你们每逢喝的时候,要如此行,为的是记念我。’” 哥林多前书十一章二十三至二十五节 不同宗派的基督徒都以某种形式珍视浸礼和主的晚餐。浸信会对浸礼和主的晚餐的信念不同于许多其他宗派。 这些差异是独特的浸信会信念和实践配方中的一些成分。 浸礼和主的晚餐是象征 当提到浸礼和主的晚餐时,浸信会通常使用“法令”一词,而不是“圣礼”一词。即使使用了“圣礼”一词,也绝不是要暗示这两者中的任何一个对一个人的得救是必要的。 浸信会一直宣称,浸礼和主的晚餐是象征,对得救来说不是必要的。尽管如此,它们仍然是浸信会实践和敬拜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为浸礼和主的晚餐都是象征性的,所以使用恰当的象征是很重要的。浸礼象征着使我们得救成为可能的耶稣的受死、埋葬与复活。浸礼还象征着一个人通过对基督的信心已经出死入生,并且这个人已经与基督的死与复活认同了(罗马书六章三至五节;歌罗西书二章十二节)。 只有一个人完全浸入水中,才充分象征着这种受死、埋葬与复活。 同样地,在主的晚餐中使用正确的元素,并带着合乎圣经的对它们的理解也是很重要的。作为犹太逾越节的一部分,耶稣在他与门徒的最后一餐中设立了主的晚餐(马太福音二十六章二十六至三十节;马可福音十四章二十二至二十六节;路加福音二十二章十四至二十节)。无酵饼和葡萄树的果子都是食物的一部分。耶稣说,饼是他身体的象征,葡萄树的果子是他血的象征。无酵饼象征着基督的纯洁,因为他没有罪(希伯来书四章十五节),因此他的身体是为我们的罪所献的无瑕的祭牲。从压碎葡萄而来的汁象征着基督为我们流出的血。 耶稣的门徒在领受饼和杯的时候,要记念他在加略山十字架上所献的祭,就是他为我们罪的献身与流血。浸信会相信圣经教导我们,晚餐中使用的元素并不是基督的身体和血。 它们是他身体和血的象征。人吃那饼,喝那杯的时候,其实并不是在吃喝基督的肉和血。更确切地说,这是一个机会,可以顺服基督的一个命令,并回想他为我们所献的祭,他与我们同在,以及他必然的再来(哥林多前书十一章二十四至二十八节)。 浸礼和主的晚餐不仅仅是象征性的 相信主的晚餐和浸礼是象征性的并不意味着浸信会信徒相信它们无关紧要。浸信会相信这两者都有重大意义。 它们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们的神圣起源。它们不是人类的创造物,而是上帝赐予我们的,为要帮助我们宣讲和分享福音(哥林多前书十一章二十六节),激励我们过基督徒的生活(哥林多前书十章十六至三十三节;十一章二十九节)。 浸礼的行为为受浸的人提供了机会,让他(或她)可以公开见证,他(或她)已经相信耶稣是主和救主,并经历了罪的赦免。施浸的人可以利用这个经历来解释救恩的性质和浸礼的意义。 主的晚餐为传福音和基督徒的成长提供了机会。晚餐生动地强调了上帝的爱,它使耶稣为罪献自己为祭。对信徒来说,晚餐提供了一个与主特别交通的时间,为他所献的祭表达感恩,因它使我们的罪得以被赦免。因此,主的晚餐也被称为圣餐。 浸礼和主的晚餐与其他浸信会信念有关 浸信会关于浸礼和主的晚餐的信念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们既彼此密切相关,又与其他备受珍视的浸信会教义相关。 浸礼和主的晚餐是相互关联的。浸信会相信主的晚餐应该只由那些重生并受浸的人来领受。 浸信会的信念建立在圣经的基础上,包括有关浸礼和主的晚餐的信念。圣经记载,新约教会进行浸礼和主的晚餐,按着那个顺序并且是作为象征。这些教会是由得救并受浸的人组成的。浸礼会相信,今天也应该遵循同样的模式。 浸信会既相信基督的主权,就把他们对浸礼和主的晚餐的信念建立在耶稣的教导之上。浸信会常使用“法令”一词来指代它们,因为它们是由耶稣亲自下令或命令的(马太福音二十八章十九节;路加福音二十二章十九节;哥林多前书十一章二十四至二十五节)。 浸信会坚持认为,得救是本乎神的恩典,惟独信着对基督的信心,而不是出于行为或仪式(以弗所书二章八至九节)。因此,浸信会的人争辩说,浸礼和主的晚餐虽然很重要,但对得救来说不是必需的。 因为圣经指出基督里的所有信徒都是祭司(彼得前书二章五节;启示录五章十节),所以没有必要由祭司阶层来主理浸礼或主的晚餐。虽然教会的牧师通常会为人施浸并主持主的晚餐,但教会指定的任何会友都可以这样做。在主的晚餐中,每一位信徒祭司都要领受饼和杯,而不仅仅是那位主持者要领受。 灵魂自由与浸礼和主的晚餐有关,因为一个人参与两者中的任何一件都应该是志愿的,而不是被迫的。浸信会一直提倡宗教自由,坚持不强迫任何人参与任何宗教活动,如浸礼或主的晚餐。 在基督的主权下,会众治理和教会自治与这两个法令有关。关于浸礼,各浸信会教会有权决定何时何地进行浸礼。关于主的晚餐,每一个会众群体决定谁来主持,多久举行一次,以及邀请谁参加。对于后者,有些教会将晚餐限制在教会会友,许多教会邀请“信仰与秩序相同”的其他教会会友参加,一些教会包括所有受浸的信徒,一些教会则向所有宣告信仰基督为主和救主的人开放晚餐。 结论 浸信会相信耶稣给了教会两条法令:浸礼和主的晚餐。 两者中的每一个都是象征性的和高度重要的,因为每一个都象征着基督教的恩典与拯救的信息,并与其他主要的浸信会教义有关。 “我们相信,基督为他的教会留下了两件圣礼,浸礼和主的晚餐,并且浸礼的圣经资格是悔改和信心,并且只有浸水礼才是恰当的执行了这件事,而浸礼是主的晚餐的先决条件。” 信仰条款第八条 联合浸信会协会,1840年

“因为我们是与神同工的……” 哥林多前书三章九节 一条有着钢铁般力量的沙绳……这是久负盛名的浸信会领袖James Sullivan描述浸信会志愿合作的方式。虽然脆弱,但它是非常有效的。志愿合作的好处使许多浸信会信徒在面对障碍和挑战时致力于维护并加强它。 志愿合作的障碍 为什么浸信会花了几十年的时间才在教会和其他浸信会组织之间发展出广泛的志愿合作?答案既植根于浸信会的信念,也植根于浸信会的历史。 浸信会相信圣经是教会教义和实践的权柄。一些浸信会信徒坚持认为,圣经没有规定除当地会众群体以外的任何信徒组织。这种信念阻止这些浸信会信徒发展和支持地方教会以外的浸信会组织。 其他浸信会信徒坚持圣经为教会之间的志愿合作同时提供了原则和榜样(使徒行传十五章;哥林多前书八至九章;加拉太书一章二节;二章一至十节;启示录一至三章)。为了宣教、教育和慈善,这些浸信会信徒愿意发展协会,社团和会议。 浸信会信徒之间志愿合作的另一个障碍是对地方教会自治的坚定委身。许多浸信会信徒担心,浸信会在教会以外成立的组织会试图对教会行使权柄。因此,他们强调自治而不是合作。 通过强调一个教会与地方教会以外任何组织的关系纯粹是志愿的消除了自治的障碍。有了这一保证,许多浸信会的个别信徒和教会愿意为各种事业建立组织。 另一个障碍是浸信会教会中间的多样性以及教会之间的竞争。这些因素仍然使一些教会无法相互合作。然而,为了促进传福音、宣教、教育和慈善,仁爱许多教会愿意志愿合作,只要基本信念不受妥协。 志愿合作的好处 一旦他们清除了志愿合作的障碍,浸信会就开始建立一些实体,如协会和会议,为教会的合作提供手段。从一开始,这些组织就不是为教会服事它们而建立的。他们的建立是为了服事教会。 宗派组织最初是为服事教会而成立的,它们为教会共同努力推进基督的事业提供了一种手段。志愿合作使教会为基督的事业所做的远远超过他们单独所能做的。 后来,协会和会议发展出了各种方法,以协助教会执行他们自己的地方事工。此外,志愿合作可以帮助正在经历困难的教会,例如内部冲突和财务危机。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教会可以在不丧失任何自治权的情况下向协会或会议请求帮助。 像牧师和教会工作人员这样的个人会从志愿合作中受益。宗派在某些情况下为那些在没有其他工作的情况下被解雇的人提供保险和某些形式的援助;这总是志愿的,而不是宗派必须做的事情。 浸信会机构也受益于志愿合作。与协会或会议的志愿关系提供了广泛的支持基础,使它们比作为完全独立的组织拥有更多的稳定性和力量。 浸信会宗派得益于利用各种会众群体和机构的力量。较之于其他的方式,这种广泛的参与基础使浸信会信徒更有果效地服事。因此,浸信会宗派内外的许多人都受益于浸信会的志愿合作。 志愿合作的挑战 虽然浸信会信徒之间志愿合作的好处是巨大的,但障碍和挑战仍然存在。以下是浸信会生活观察者经常引用的一些例子: 一些人认为宗派是过去的遗物。这些人认为浸信会的会议过时且繁琐,往往认为浸信会的特色无关紧要。因此,他们看不出有什么理由与会议合作,尽管有些人通过亲合团体进行合作,例如围绕敬拜风格或文化特色形成的团体。 许多所谓准教会组织的发展。这些组织一般由不同宗派的人组成,它们中有许多是有效运作的。他们为教会提供途径,既可以为教会的事工寻求帮助,也可以在宗派之外与其他基督徒在宣教和事工上合作。 巨型教堂的兴起。这些教会可以自己做许多协会和会议被创造要来做的事情。此外,他们不需要协会和会议提供的大部分帮助和服事。因此,一些这样的教会很少参与浸信会的志愿合作。 浸信会信徒之间持续的宗派冲突。一些教会表示,他们不想卷入各种会议和宗派团体之间的冲突,因此退出宗派合作。 宗派团体对教会和其他实体施加压力,要求其服从,以被视为是合作的。无论是使用某些文献的压力,还是遵循特定的财务支持模式,还是赞同某些教义声明,合作的志愿性质都受到了损害。 •各宗派组织的财务独立性有所提高。当那些一度严重依赖合作支持的机构在没有这种支持的情况下变得更有能力时,它们可能会脱离宗派。 协会或会议有任责为教会提供协助,以执行其地方事工的概念。当教会的期望得不到满足时,“你最近为我们做了什么?”的态度会导致更少参与浸信会的志愿合作。 对志愿合作挑战的回应 志愿合作面临的挑战是艰巨的。与其放弃它,更好的办法是回应反对意见并解释它的好处。 建设性地回应一些教会对宗派合作的反对。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方法: 通过参与浸信会在志愿合作上的各种努力,教会可以成为一个生机勃勃的运动的一部分,以为基督造就门徒并使之成熟,同时奉他的名服事人。 通过保持合作,较大的教会可以为较小的教会提供享受合作利益的手段。 通过参与浸信会的志愿合作,教会为冲突提供了一种建设性的反应。 作为浸信会志愿合作的一部分,教会展示出志愿合作不仅关系到一个教会得到了什么,而且关系到教会能够为传福音、宣教和慈善做出的贡献。 热烈赞扬志愿合作的好处。浸信会宣教士、教育和慈善事工每年奉基督的名帮助了数以百万的人们。教会参与到了远远超出他们独自能够做到的宣教和事工之中。 结论 志愿合作确实是一根有着钢铁般力量的沙绳,一根非常有效的沙绳。通过志愿合作,浸信会能够在变得非常有效地奉基督的名服事世界的同时维持他们的自治权。 “记住,作为浸信会信徒,在我们信仰和实践的伟大条款上我们没有分歧。我们的小教会 若因此坚持于这些非基要的事情,它们将保持分离状态,并因此在碎裂中消亡。” 1840年致德州浸信会的通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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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甘心乐意地捐助,再三地求我们,准他们在这供给圣徒的恩情上有分。” 哥林多前书八章三至四节(和合本)” 浸信会相信圣经教导教会应该是自治的,也就是说,独立于任何个人或团体的外部控制。浸信会也相信圣经命令基督徒应该参与宣教,执行基督的命令,即把福音带到全世界。单一的会众群体,无论多大,都不可能充分地履行主的命令。 因此,早期的浸信会面临一个重大的困境:独立的会众群体如何能够履行基督的将福音传遍全世界的命令,而不在教会之间形成某种可能破坏其自治的联系? 经过数十年带着祷告的考虑,浸信会认定,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在浸信会个别信徒以及浸信会教会之间的“志愿合作”。 浸信会政治家James L. Sullivan将其描述为一条“具有钢铁强度的沙绳。” 志愿合作的基础 志愿合作的基础是其他基本的浸信会信念。志愿主义和自由构成一个主题,它渗透到了浸信会信念与制度的交响乐之中。例如,浸信会相信以下几点:: 圣经教导在基督里得救的经历是志愿的。信心不能被强迫。救恩只能产生于对主耶稣基督这神的恩典礼物的信心回应(以弗所书二章八至十节)。没有人能替别人做出这种委身。没有人可以强迫别人做出这样的委身。 浸礼是一个人向作为救主和主的基督作出志愿委身的象征。新约启示出,作为一个人自由跟随作为主和救主的耶稣基督的象征,浸礼不应被强迫,而应始终是志愿的。 一个人加入教会的决定也应该是志愿的。根据新约,只有那些志愿相信耶稣的人才能成为教会的会友。此外,任何人都不应被强迫成为一个教会的会友。 对一个教会的财务支持应该是志愿的。资助教会的应该是会友志愿的十一奉献和其他奉献,而不是税收。 教会的志愿性质也适用于教会彼此之间的关系以及浸信会宗派的其他部分。每一个教会都是自治的,因此在基督的主权下可以自由的做决定,比如决定谁要作它的领袖,它将进行何种形式的敬拜,以及它与其他浸信会实体的关系如何。任何个人、宗教组织或政府当局都无权侵犯这种自由。 志愿合作的基础 圣经提出了教会之间志愿合作的概念。新约记载了最早的基督徒和教会之间这种合作的例子。合作是为了有效地服侍人类的需要,为了团契,为了有效的宣教和传福音。 例如,使徒保罗写信给哥林多教会,说明耶路撒冷基督徒的需要,并呼吁哥林多人与其他教会一起志愿募捐,以帮助满足那些需要。他明确表示,这次奉献纯粹是志愿的。他不是在命令他们这么做。不涉及强迫(哥林多后书八至九章)。 新约还记载,那些有可能威胁要分裂早期基督教运动的问题是通过讨论问题的志愿合作来处理的。没有一个教会或基督徒团体可以强行规定别人要相信什么,但他们可以在带着祷告的讨论中提出建议。这些不是强制性的要求,而是恩慈的建议(使徒行传十五章)。新约中志愿合作的另一个例子是,某些传道人和宣教士会以不同的人群为事工对象的共识。一些人专注于犹太人,而另一些人专注于外邦人(加拉太书二章一至十节)。 新约也表明,在同一地理区域的早期教会彼此之间有某种关系。使徒保罗写道:“写信给加拉太的各教会”(加拉太书一章二节,和合本)。给约翰的启示录是写给小亚细亚的七间教会,每一间教会显然是自治的,但也与其他教会有关系(启示录一至三章)。 志愿合作的性质 浸信会生活的志愿性质植根于圣经的教导,并具有明显的优势。然而,教会的绝对独立意味着它缺乏一群教会能够为基督的事业产生的强有力影响。但是,如何在不牺牲志愿和自由的情况下实现“共同性”呢? 浸信会已经通过教会的志愿合作、教会的非正式网络以及像协会、社团和会议这样的组织回答了这个问题。然而,这个答案发展缓慢,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浸信会怀疑地方信徒会众以外的宗教组织。 浸信会向志愿合作迈出的第一步是教会协会的成立。费城协会于1707年在美国成立。一些来自浸信会教会的人聚集在一起,组织了一个非正式的团契,仿照英国早期成立的类似组织。那些组织这协会的人明确表示,它对教会绝对没有权柄。该协会的存在主要是为了团契和教会面临问题的讨论。如今,有数百个这样的协会存在,尽管它们的职能各不相同,但每个协会都遵循志愿合作的模式,对任何教会都没有权柄。 志愿合作的第二步涉及社团的组织。这些社团有单一的重点,例如国外宣教、国内宣教或出版物。个人或团体通过向社团捐款而成为成员。成员资格完全是志愿的。浸信会可以选择支持或不支持一个特定的社团。社团在浸信会生活中仍然存在,但是另一种合作形式出现了:会议。 浸信会于19世纪中期在美国发展出了会议形式的组织。与社团不同的是,会议征求并结合对宗派各种努力的支持,如宣教、教育、慈善和出版物,而不是单一的议题。许多州和国家会议已经成立了。该合作计划是作为一种帮助资助浸信会事工的会议方法而发展出来的,这些事工包括学校、儿童和老年护理机构、医院和以州、国家和世界范围的宣教为目的的组织。 会议对教会没有权柄。浸信会可以自由地与一个会议联系或不联系。一些类似于会议的组织有“团契”或“联盟”等名称。 结论 浸信会宗派各部分之间的志愿合作,为有效的服务基督的事业提供了一种手段。教会通过协会或会议这样的组织志愿地彼此联系,为的是在比每一个教会自己能完成的更广泛的范围内执行各种各样的事工。这种关系符合基本的浸信会信念。本系列的下一篇文章将讨论志愿合作的有效性以及维持它所面临的挑战。 “一个基本的操作原则是志愿…… 宗派是由脆弱的组织纽带维系在一起的, 但是联合他们的共同经历、信念与目的 比钢铁更强大。” James L. Sullivan 《具有钢铁强度的沙绳》

“因为无论在哪里,有两三个人奉我的名聚会,那里就有我在他们中间” 马太福音十八章二十节 浸信会自治的实践中,有各种各样的误解、问题、威胁和挑战。然而,好处远远超过与自治相关的困难。 浸信会教会在基督的主权下是自治的。教会以外的浸信会信徒个人或团体无权向该教会强制规定浸信会教义和制度。 关于浸信会自治的几个误解 浸信会宗派由各种实体组成,包括地方会众、教会协会、州和国家会议以及各种其他团体。根据浸信会制度,每一个都是自治的。 然而,这种自治的关系有时会被误解。例如,有人按“层次”理解浸信会生活,如地方教会层次、协会层次、州会议层次和国家会议层次。其概念是,较高的层次包括较低的层次,并对它们拥有权柄。这不是浸信会制度。 国家会议不是由州会议构成的。州会议不是由协会构成的。相反,每一个都是一个自主的浸信会团体。此外,这些实体中没有一个拥有对另一个实体的任何权柄。例如,全国浸信会会议采取的行动,对浸信会州团体、协会或教会没有权柄。 同样地,教会对协会或会议也没有权柄。此外,协会和会议是自治的,有权决定谁将被接受或作为信使就座,并决定他们将与哪些其他浸信会组织有关,哪些将不会。 关于浸信会自治的几个问题 即使理解了浸信会自治的基本概念,自治在浸信会有组织生活的复杂性中的应用也并不总是清楚的。 当浸信会的生活主要是由受浸的信徒组成的小规模会众时,自治是一件相对简单的事情。随着浸信会协会、社团、州和国家的各种会议和机构作为浸信会生活的一部分而发展时,自治问题就不像以前那么简单了。 例如,浸信会机构的自治权存在问题,如大学、老龄和儿童保育实体以及医疗中心。如果一个浸信会机构的全部或部分受托人是由另一个浸信会实体(如州或国家会议)选举产生的,那么该机构有什么样的自治权? 其他自治问题与当地会众有关。其中一些与新教会的建立有关。例如,一种方法要求浸信会协会、州议会和一个教会赞助新的教会群体。通常情况下,牧师的选择不完全由新成立的会众群体来决定,还包括了赞助实体。这不被视为对自治权的侵犯,因为该团体尚未组成教会。 浸信会自治的一些可能威胁 今天浸信会的自治受到威胁。他们既来自当地会众群体之外,也来自其内部。 当一些组织试图向教会发号施令,要求教会相信什么和/或如何执行其事工时,来自会众之外的挑战就来了。世俗政府有时会施加这样的压力。浸信会一直抵制,坚持相信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 教会以外的浸信会组织可能会施加这样的压力。有时引用的一个例子是,浸信会协会、州会议或全国会议 会迫使教会接受某些教义声明,如果他们不这样做,他们就威胁撤回伙伴关系和/或财政支持。 尽管这种努力可能侵犯地方教会的自治权,但应记住,每个浸信会组织也都是自治的,有权决定与之有伙伴关系的教会是哪些。此外,一个教会不必屈服于这样的压力,而是可以自由地做它相信是基督对它的旨意的事情。例如,一个协会可以对一个教会的想法说“不”,而一个教会也可以对一个协会想法说“不”。 当教会的会友不执行圣经的原则,屈服于来自外部组织的压力时,教会内部的自治就受到威胁。教会会友应该克服任何冷漠、无知或恐惧,这些都会导致他们放弃圣经中所珍视的自治概念。 浸信会自治的一些挑战 必须解决某些问题,使教会自治以积极的方式发挥作用。例如,宗派作为一个整体在涉及一个有麻烦的教会方面没有权柄。如果教会的行为不光彩,宗派不能要求任何的行为改变,甚至取消“浸信会”的名称。如果一个教会内部发生冲突,任何宗派实体都不能强行解决冲突。如果一个教会陷入财务危机,不能要求宗派来拯救它。即使教会向浸信会宗派组织寻求帮助,它也没有放弃其自治权。 另一个问题涉及牧师和其他受雇于教会和各种浸信会组织的人。整个宗派没有权柄约束或保护这些人,因为他们受雇于自治的浸信会组织,而不是受雇于宗派。 一项挑战涉及执行圣经的宣教,基督教教育和慈善命令。当自治被带到极端时,会导致孤立主义,阻碍教会完成所有的宣教和事工。 当自治被解读为个人或教会可以随心所欲时,其结果是负面的。基督的主权应该永远被保持在核心地位。个人和教会可以自由的照基督的心意而行 浸信会已经试图通过自愿合作来处理这些可能的对自治的负面影响,这是本系列另一篇文章的主题。 浸信会自治的好处 如果自治存在困难,为什么要保留它?一个基本的原因是自治是基于圣经的真理。如果没有别的原因,浸信会应该坚持教会的自治。 自治也有助于浸信会信徒按照其他基本概念生活,如会众治理、信徒皆祭司身份以及灵魂能力。 此外,自治允许每一个独立的会众群体决定如何最好的接触和服侍它所在的社区。自治可以增强灵活性和创造力。 教会自治强化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在一个浸信会教会中,每个会友都对教会负有责任。这种责任感可以使会友对教会有强烈的认同感,并在加强教会的健康和执行教会的事工方面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此外,自治权在责任诉讼中提供了一种辩护。该宗派不对地方会众的群体负有责任,该会众群体也不对浸信会宗派任何其他教会或实体的行为负有责任。 结论 浸信会的自治权在几个世纪以来一直在巨大的牺牲中得到维护。这一代人也应该努力将这一圣经原则传给下一代。 “对许多浸信会信徒来说,自治已经变成了无政府状态。 当一个教会或浸信会的个别信徒说,‘我可以随心所欲!’时,的确是这样。两者都应该按照基督所喜悦的或旨意去做。” Herschel H. Hobb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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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看见的,当写在书上, 达与以弗所,士每拿,别迦摩,推雅推喇, 撒狄,非拉铁非,老底嘉,那七个教会” 启示录一章十一节 自治的教会是什么意思?“自治”一词来源于两个希腊词,意思是“自我”和“法律”。自治指的是自我治理或自我指导。因此,一个自治的教会在没有任何外人指导或控制的情况下治理自己。当然,它并不是绝对自治的,因为教会应该永远承认主耶稣的掌管和权柄。 浸信会教会的自治 每个浸信会教会都是自治的。作为一个自治的教会对一个浸信会教会来说是非常核心的。浸信会使用“教会”一词来指受浸信徒的地方会众,而不是指整个浸信会宗派。因此,在泛指浸信会宗派时,使用“浸信会教会”一词是不正确的。每一个当地会众都是自治的,所以实际上没有浸礼会这样的教会。 自治是指每一个浸信会教会,除了其他事情以外,在没有外部控制或监督的情况下,选择其教牧领袖,决定其敬拜形式,决定财务事项指并指导其他教会相关事务。浸信会宗派组织,如教会协会、州和国家会议对浸信会教会没有权柄。任何一个这样的组织试图控制一个单独的教会都违反了浸信会对制度的基本信念。 因为浸信会教会是自治的,所以它不承认政府对信仰和宗教实践的控制。虽然浸信会教会遵守政府有关某些事项的法律,但他们拒绝承认政府在教义、制度和事工方面的权柄(马太福音二十二章二十一节)。浸信会一直拒绝任何世俗政府实体在要求教会相信什么,如何敬拜,或谁应该或不应该是会员上的努力。这种拒绝服从政府要求的做法,使浸信会付出了巨大代价。 浸信会也拒绝了一些宗派的做法,即要求宗派当局把要相信什么和如何敬拜传递给地方会众。浸信会坚持认为,没有人类权威在一个浸信会教会之上。只有耶稣是一个教会的主。 对美国浸信会自治性的威胁似乎更多的来自浸信会宗派内部,而不是来自政府或其他宗教团体。在某些情况下,浸信会协会和会议被浸信会视为对教会有某种权柄。 这可能是由于对这些实体与教会适当关系的误解。协会与会议是浸信会宗派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浸信会努力为耶稣基督栽培门徒和使其成熟,并奉祂的名义服侍人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他们对地方教会没有权柄。每个教会都可以选择与其他这些浸信会实体想联系或不联系,这取决于会众的意愿。 浸信会对自治权的坚持导致了误解、批评甚至逼迫。政府把浸信会当作叛徒来惩罚,一些宗派则谴责浸信会是异端。存在许多其他形式的教会治理,而会众自治相对由较少的基督教宗派实行。那么为什么浸信会坚持教会的自治? 教会自治的圣经基础 教会自治并不是浸信会信念的外围。它建立在浸信会的基本信念之上。任何其他形式的治理都不符合浸信会信念和实践的配方。 圣经是浸信会信仰和实践的权柄,浸信会相信圣经支持教会自治。在新约时代,基督徒的每一个会众都是自治的。每一个都是在基督主权下独立实体。他们在团契上彼此相通,但没有任何个人或团体对那些会众行使权柄。 在新约圣经中,启示录的第二章和第三章指出,作为启示录收信人的小亚细亚七个教会,每一个都是独特的、独立的实体,除了耶稣基督的权柄外,不在任何其他权柄之下。给予各教会指示的是复活荣耀的基督。 新约时代的教会从他们自己的会员中挑选人来照顾会员的身体需要(使徒行传六章三至六节),决定哪些人将被差遣到具体的事工上(使徒行传十三章一至三节),并训练他们自己的会友(马太福音十八章十五至十七节;哥林多前书五章一至十三节)。每一个行动都是在基督的主权和圣灵的引导下进行的,没有任何外部的指导和控制。属灵领袖,如使徒保罗,在写信给新约教会时依靠的是劝说和榜样,而不是独裁的要求。 此外,新约时代的基督徒徒抵制政府和宗教当局强行规定宗教信念和实践的企图(使徒行传四章十八至二十节;五章二十九节)。早期的基督徒坚持要摆脱世俗和宗教当局而进行自治。 其他合乎圣经的浸信会信念与教会自治 教会的自治性依赖于浸信会其他基于圣经的信念。例如,基督的主权,一个对浸信会来说很宝贵的信念,是与自治有关的。基督是每个人和每个教会的主。耶稣,而不是任何个人或团体,要施行掌控。祂对一个教会的主权是通过这教会的会友来行使的,就是信靠并跟从祂为主的人(以弗所书四章一至十六节)。 重生的人自愿的聚集为团体,并形成了教会。圣经指出,只有重生的人才是教会的会友(使徒行传二章四十七节)。这些人之所以得救,仅仅是因为他们相信神在基督里拯救的恩典礼物,并因此所有人在属灵上都在同一层面上(罗马书五章一至二节;以弗所书二章八至九节)。因此,在教会内外的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可“主宰”另一个人或教会(彼得前书五章三节)。r 神赋予每个人认识并遵从神旨意的自由。此外,每一个相信耶稣是救主和主的人,都会成为一个信徒祭司(彼得前书二章九节),可以直接到神那里去。不需要中间人,如一   个人类的祭司(希伯来书九章十一至十四节;十章二十一节)。每一位信徒祭司都有责任负责任的履行这一祭司职分。这一责任的一部分是在一个充满爱的教会团契中彼此联系,并参与教会团契的治理,通过查经、祷告和圣灵的引导来寻求主的旨意。 正如会众中的所有会友在他们自己教会的治理上都有平等的发言权一样,每群会众在属灵上都是平等的。没有一个教会或教会组织比另一个教会优越。没有人有权柄控制另一个教会。换句话说,每一个教会都要自治。 教会会众治理和教会自治是相辅相成的。一个不能脱离另一个而存在。如果会众以外的个人或团体对其行使控制权,那么教会就没有教会的自治,也没有会众的治理。 结论 虽然教会自治有各种挑战,但它是一个基本的圣经概念,是浸信会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保存和加强。本系列的下一篇文章将讨论这些问题。 “每一个教会都永远是自由和独立于由世人所形成的任何和所有教会权力, 每一个教会都是基督的自由家庭。” 《不可剥夺权利法案》, 条款一 联合浸礼会协会,一八四零年十月八日

“凡事不可结党,不可贪图虚浮的荣耀;只要存心谦卑,各人看别人比自己强.” 腓立比书二章三节 在基督主权下的会众治理是一个基于圣经的基本浸信会制度。然而,今天这一理想面临许多挑战。 会众治理弱化的明显原因 浸信会教会生活的观察者们列举了一些考验会众治理的因素。一些教会中存在一种企业商业模式。牧师的功能是作为一种首席执行官,关于教会的财政,人员,计划,有时甚至会友的资格,他有权作出重大的单方面决定。在有些教会中,执事或治理长老的团体的职务与商业公司的董事会相似。 通常,这种自上而下的教会治理方法的主要理由是它是有效率的。决策是由一个人或少数人作出的,而不必让大量的人参加长执会和事务会议。当然,健全的商业原则应该受到教会的欢迎。但权宜之计不应成为教会基本组织的指南。 首席执行官和董事会的模式似乎是有效率的,但它们往往导致一个浸礼会教会中的破坏性冲突。大多数重大的教会冲突都是在领导权问题上产生的,其中许多冲突是在牧师试图控制的时候爆发的。这些冲突常常导致牧师被解雇。教会也因为这个问题上而发生分裂。当然,错误并不总是在于任何一个人或团体,相反的,一个基本原因往往是破坏会众治理的企图。 会众治理面临的挑战可能不是来自牧师、执事或长老抓权,而是来自获得巨大权力的教会少数会友。每当有少数人获得控制权,会众治理就会动摇。 影响教会会众治理的几个基本因素 浸信会的观察者指出了导致未能实现教会会众治理这圣经理想的其他因素。一个基本的因素可能是在基督徒成长上不成熟的教会会友数量。有效的教会会众治理不仅取决于组成会众的人由基督救赎,而且还在要基督里成长至健康的成熟度。缺乏本乎恩因着信得救经历的人,将不会体现有效参与会众治理所必需的素质,例如圣经中关于信徒皆祭司和灵魂能力的概念。 同样,那些没有以有意义的方式经历过基督徒成长和门训的人(哥林多前书三章一至十四节),也可能缺乏一种仆人的态度,没有跟随作为主的耶稣的深刻的委身(腓立比书二章五至十一节)。教会会众治理的有效行使,要求人们愿意遵从基督对教会的旨意,并从其他信徒祭司那里寻求洞察力和智慧。 冷漠和漠不关心也破坏了会众治理,因为很少人参加事务会议和其他的教会治理职能。这种缺乏参与创造了一个真空,允许那些愿意参与的人控制教会的生活。 缺乏真正的会众治理的另一个基本因素可能是,许多人根本不了解它是如何运作的。由于缺乏有关浸信会信念与制度的教育,许多人对会众治理的方式和原因知之甚少。 为什么会众治理很重要? 人们没有努力确保会众治理在教会中运作的另一个原因是,他们不认为它是真正重要的。但是会众治理极其重要的。 会众治理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充分说明了教会的基本信念。例如,如果不遵循我们相信的圣经所教导的关于制度的内容,我们就会质疑对神话语权柄的委身。缺乏会众治理也可能表明教会没有委身于灵魂能力和信徒皆祭司的概念;由一个人或少数人治理一个教会破坏了这些基本教义。 会众治理对会友们在基督徒成熟的发展上也很重要。不实行会众治理会剥夺信徒祭司行使灵魂能力和祭司职份的机会,从而扼杀他们的属灵发展。所有会友充分参与教会的生活,使每个人都能发展他(或她)的神所赋予的事奉素质(以弗所书四章一至十五节)。这样的发展不仅有益于会员个人,也有益于整个教会。 因此,会众治理是重要的,因为它可以有助于教会的活力。当人们有主人翁精神时,他们很可能是更负责任的会友。在教会的决定中有发言权常常激励人们帮助执行决定。 会众治理对整个社会也很重要,而不仅仅是对教会。参与这种治理的民主过程,使人们有能力参与我们的民主政治。事实上,我们的民主政治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浸礼会的会众治理概念。 一些历史学家教导说,会众治理是在西方文明经历政治生活走向民主的时候出现的。因此有人断言,浸信会的民主只是反映了世俗的民主,而不是教会生活的一个必要成分。 然而,浸信会的会众治理并非建立在世俗民主的基础上。它是基于圣经的教导。事实上,政治民主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浸礼会和其他人在圣经真理的基础上倡导自由和个人权利与责任的属灵观念。例如,一位历史学家在十九世纪写道,《独立宣言》的作者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参加了他家附近一个浸信会教会的事务会议和其他会议,观察了在运作中的民主,并承认浸信会在美国民主发展中的重要性。 加强教会会众治理的途径 由于教会的会众治理对浸礼会身份至关重要,并且对教会、会友个人和我们社会的福祉也很重要,因此应采取步骤加强会众治理。 有人提出了几种方法:努力保持教会成员的重生和属灵成熟的人。重点强调传福音和基督徒的成长。祷告所有会友都能健康的参与治理。教育会友认识教会会众治理的重要性及其与其他基本浸信会信念的关系。教导会友一个浸信会教会要如何组织和运作;新会友的课程应该包括这些信息。在选择牧师和执事的过程中,要强调教会的会众治理、信徒皆祭司和灵魂能力的概念。 诚然,教会,特别是那些拥有大量会友的教会,在让全体会友参与会众治理方面可能会面临特殊的挑战。然而,通过让人参与小组和长执会,将某些决定委托给这些小组,并举行所有会友都可以表达自己意见和投票的事务会议,就有可能维持会众治理的基本原则。 结论: 教会的会众治理与其他以圣经为基础的浸信会信念密切相关。每一个浸信会信徒都不仅可以在保存上,而且在加强这一珍贵的信念方面发挥作用。 “ 虽然浸信会传统上坚持教会会众治理的观念, 但它的持续实践和有效性都面临威胁——来自浸信会家庭内外。” Ebbie Smith 《对浸信会重要的信念》

“我们这许多人,在基督里成为一身,互相联络作肢体,也是如此。” 罗马书十二章五节(和合本) 谁治理你的教会?谁选择你们的教牧领袖?谁决定十一奉献和各种奉献的用途呢?谁决定用哪些信念和实践来指导你们的教会?谁拥有你们教会的财产?教会的制度或治理方式决定了这些问题的答案。 什么是教会的会众治理? 制度是一个组织,如教会,如何运作——就是指导诸如治理,决策制定,架构和领导等事项的政策。在制度方面浸信会与大多数基督教教派不同。特别是在基督徒的会众如何被治理方面,这种差异是显而易见的。 浸信会和许多其他宗派之间的一个主要区别是,就信念与宗教实践来说,在一个浸信会会众以外的任何人或团体对这教会都没有任何权柄。此外,教会团契内的所有会友,在教会的治理上,都有平等的发言权。 浸信会的治理常被称为「民主」式的,在某种意义上它是的。在一个民主国家里,所有的人在决策制定上都有平等发言权。没有任何个人或团体是大权在握的。浸礼会教会就是这样。实行民主治理的一种方式是,教会的每一位会友都有权在教会事务的会议上就各种事项投票。 对许多非浸信会信徒,甚至对一些浸信会信徒来说,这似乎是教会运作的一种奇怪方式。把一个教会的治理交在那些没有特别训练、教育或呼召的人手中似乎是愚蠢的。为什么浸信会敢于以这种方式运作? 会众治理的基础是什么? 对于浸信会来说,信念不仅是与制度兼容,而且是制度的基础。因此,基本的浸信会信念与会众治理是相关的。 基督的主权。严格地说,浸信会不相信民主式的教会治理。“民主”是一个政治术语,意思是“人民统治”。对于浸信会来说,一个教会的最终权柄不在于人,而在于耶稣基督。耶稣是教会的头或主(以弗所书四章十五节;腓立比书二章十一节)。也许一个恰当的描述浸礼会教会治理的术语是“神—民主”,意思是神透过所有人的统治。 圣经的权柄。浸信会相信,会众治理最好的反映了新约所描述的那些教会的做法。例如,一个教会的会员们一致行动,而不是任何一个人或团体,作出重大决定(使徒行传六章一至六节;十三章一至三节;十五章二十二节;哥林多前书八章一至十三节) 唯独本乎恩因着信得救。浸信会相信所有被救赎的人靠着恩典来到在基督里的拯救信仰,不是靠着行为、社会地位或其他任何事情(以弗所书二章八至十节)。十字架脚下的地面是水平的。因此,任何浸信会的人都不可做别人的主。这样,一个教会要在基督的主权之下,由众民一同治理。 灵魂能力和信徒皆祭司。人有神所赋予的能力去认识和遵从神的旨意。那些因信回应神救恩的恩典礼物的人,就成了“信徒祭司”(彼得前书二章九节;启示录五章一至十节)。每一位信主祭司都可以通过经文和祷告直接到神那里去,并在圣灵的引导下自由的判断神的旨意。此外,每个信徒也是“君尊祭司”的一部分,在其中耶稣基督是大祭司(希伯来书七至十章)。这种祭司身份是一个团契,在其中每一位信徒祭司作为那团契协作性的一部分,都要寻求神的方向。 受浸信徒的教会重生会员身份。浸信会坚持圣经的教导,教会只由那些因信基督而得救的人和那些经历了信徒浸水礼的人组成。因此,教会是受洗信徒的团契,或者换句话说,是信徒祭司的团体。教会治理不是掌握在一个人或少数人的手中,而是掌握在所有会友的手中。 问题和议题 会众治理的基础是合乎圣经的,并明显与浸信会的核心信念有关。然而,人们有时对这样的制度有疑问: 谁来负责?在商业世界中,组织的总裁或首席执行官通常被认为是负责人。因此,对于许多人来说,用这些术语来思考一个教会组织是很自然的。然而,根据基于圣经和主要的浸信会教义,浸信会坚持只有基督“负责”他的教会,而会友要寻求并遵循基督对这个教会的旨意。 牧师不是有权柄管理一个教会吗?执事们?圣经指出牧师在教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提摩太前书三章一至七节)。然而,这些角色不是专权的角色,而是仆人的角色,属灵领袖的角色,“不是辖制所托付你们的”(彼得前书五章二至三节,和合本)。圣经指出,牧师有很重的责任,教会会友应该尊重他们的仆人领袖角色,在与他们交往的方式上要使他们的工作“有快乐,不至忧愁”(希伯来书十三章十七节,和合本)。圣经也为执事们设立了很高的标准(提摩太前书三章八至十三节),但执事们要做教会的仆人,而不是官长。 应该如何做决定?一个自治的教会,浸信会在做决定的具体方式上各不相同。浸信会制度要求全体会友在基督对这教会旨意的基础上所作的决定负最终责任。然而,通常情况下,要全体会友参与每一项决定并不实际。因此,教会在经营教会事务时,遵循各种程序。许多教会在宪法和细则中规定了程序。 在许多教会中,授权给长执会、牧师和/或职员对某些决定负责。这些人对将主要事项的建议提交给会众批准。通常,长执会、牧师和/或职员的建议在被带到事务会议的会员面前,由执事们进行评估。 理想情况下,鼓励所有会友参加事务会议。在许多教会,事务会议是在崇拜之后举行的,并定期举行,例如每季度举行一次。特别的事务会议是为一些重大事项而举行的,例如对长执会推荐新牧师的投票。 这种治理模式不会效率低下吗?在某些方面它可能是效率低下的,但它是有效的,因为它在有关教会生活与事工的决定上包括了所有会友。因为这样的代表性,教会得以加强,相比于采取其他方式,人们更加感受到他们是教会的一部分。会众手中的教会已被证明是实现一个教会目的的有效手段,如福音、门训和事奉。 结论 这种教会治理方式显然是理想主义的,很难实施。本系列的下一篇文章将探讨其中的一些困难。浸信会相信,尽管困难重重,但他们应该为会众治理的目标而努力因为它遵循了新约中教会治理的榜样,并且最符合浸信会所珍视的基本圣经教义。 “民主以外的任何形式制度 在某个地方都侵犯了基督的主权。” E. Y. Mullins 《宗教公理》

“因为你们确实的知道,无论是淫乱的,是污秽的,是有贪心的,在基督和神的国里,都是无分的。有贪心的,就与拜偶像的一样。” 以弗所书五章五节 信徒教会的理想一直出现在浸信会的信仰宣告中。几个世纪以来,浸信会的神学家和其他领袖除了重生教会团契的模式以外,没有坚持过其他的模式。那是理想,但这是现实吗? 有没有证据表明,教会会友重生的情况正在退步呢? 杰出的浸信会会友学家William R. Estep说,“在美国,浸信会正在危险地接近于要失去他们对教会会友要重生这一点的坚持。” 浸信会生活的其他观察者也同意那个人的观点。并引用非驻堂浸信会教会会友的巨大数字以及很多驻堂会友的特征作为这一结论的证据。这些因素包括他们缺乏对教会生活的参与,低水平的财务支持,对传福音,宣教和事工缺乏委身,以及明显违背耶稣教训的生活方式。 当然,这些因素中的一些可能不是因为人没有重生,例如:“背道”或者作为基督徒可能的不成熟(哥林多前书三章一至三节)。当然,许多教会会友是非常虔诚的基督跟从者。然而如果教会的会友真有重生的话,这些因素似乎不会如此大量的存在。 为什么教会会友要重生这个理想被腐蚀了? 尽管这种情况自从新约时代就已这样那样的方式存在,但证据似乎表明这种情况正在加剧。对教会会友要重生这点的明显腐蚀,没有简单的解释。原因因教会而异。此外,并非所有教会都受到同样的影响。 造成这种腐蚀的一个因素似乎是我们当今文化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超容忍态度。在教会生活中,这种态度可以被诠释为我不应该判断一个人是得救还是失丧,以及是否应被接纳为教会会友。因此,一些教会接纳人成为会员,很少或根本没有与他们深入讨论救恩以及教会会籍的性质。这样的讨论是有意义的,因为得救比教会会籍更重要,并且在理想情况下始终应该先于加入会籍。一个人可能知道关于耶稣的所有事实以及关于救恩的“正确答案”(头脑的知识),而从来没有真正经历过在基督里得救的恩典礼物(内心的知识)。 评估他人的属灵情况应该是带着祷告,谦卑和深思熟虑去做的。耶稣警告,当我们自己的罪很大的时候,不可以论断别人(马太福音七章一至五节;约翰福音八章一至十一节)。法利赛式的、苛责的、律法主义的“比你圣洁的”态度无法很好的服务基督的事业。另一方面,不听从圣经的强调即遵守基督教训的团契成员应当重生这点的重要性,也会损害基督的事业。(哥林多前书五章九至十三节;以弗所书五章一至七节;帖撒罗尼迦后书三章十四至十五节;启示录二章十八至二十二节)。 我们社会的性质本身增加了维持会友都要重生的挑战。例如,在我们这个高度流动和极其城市化的社会中,人们对寻求加入教会会籍的人知之甚少。这种情况,再加上教会会友对于论断他人的不安,使得那些没有被救赎的人有可能被接纳为会友。 另一个原因是要求增加教会会友人数的压力。C. E. Colton从一位长期牧会者的角度观察到,“一些善意的狂热者高压的传福音方法导致人们在没有真正归信的情况下就决定加入一个教会。” 非常年幼的孩子受浸成为教会成员也可能是一个原因。有些孩子可能会因为错误的原因而寻求浸礼;事实上,任何人都可能。但孩子们如果因为他们的朋友受浸了,或者因为他们感到来自父母或主日学老师让他们受浸的压力的话,他们似乎更可能会想要受浸。当然,有些孩子非常明白他们因为自己的罪而需要耶稣做个人的救主。因此,当非常年幼的孩子寻求浸礼时,他们应该得到仔细地辅导。 在过去,很多浸信会教会不会就着被认为违反基督徒生活的行为回避会友。如果这些人不悔改,他们将被取消会友资格。各种各样的经文被引用来支持这样的行动,如马太福音十八章十五至二十节和哥林多前书五章九至十三节。今天,教会一般倾向于强调福音传福音的讲道、门训和基督徒的成长,引用加拉太书六章一节、以弗所书四章一节至五章二十一节和雅各书五章十九至二十节等经文。两种方法的目标都是使教会会友都是重生的人。 为什么教会会友中重生人数的下降应该成为一个顾虑? 教会会友中重生人数的明显下降应该是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原因有很多。 忽视这样一个关键的圣经教导,即教会会友要重生,可能表明缺乏对圣经权柄的委身。 浸信会坚持认为教会应该是信徒和祭司的团契。基督徒的成长得益于与其他信徒祭司的团契。当教会的会友不是由信徒祭司组成时,这团契就不像它应该的那样有利于基督教的门训。这样,所有会友都会受损。 浸信会也坚持基督不仅是个人的主,也是教会的主。浸信会教会的治理,是由会友在基督的主权之下进行的。如果会友不承认基督是主,那么就有可能不按基督的旨意做决定。这意味着教会将变得越来越世俗化和属世。 这样一个属世的教会很可能不会关注教会的中心目的,如传福音、宣教和事工。因此,教会存在的一些原因本身可能不会被强调。 怎样才能更彻底地实现一个重生的教会? 实现一个真正重生的教会是一个艰巨的挑战。然而,若使祷告成为所做一切事情中的一个主要成分的话,有些事情是可以做到的。 一个教会应强调教会会友要重生的重要性,强调加入教会会籍之前应总是应该有得救经历。每个人都应该承担起评估他(她)的属灵状况的责任,回答诸如“我真的经历到因对基督的信心而来的救恩了吗?” 和“作为一个基督徒,我是否在成长呢?”这样一个问题。如果答案是“没有”,则应敦促人们寻求属灵辅导。 教会应该建立一个有洞察力,有分辨力和爱心的过程来评估寻求加入会籍的人是否给出了已经重生的证据。 教会也因为可能的和新的会友保有一个有效的课程,教导他们得救计划、基督徒成熟的重要性和对教会会友的期望。这样的课程应该是既给那些通过信仰宣告加入教会的人,也给那些通过信函或声明加入教会的人。 结论 在神的帮助下,我们应该尽我们所能实现圣经中的重生教会的目标。如果不努力,将会给个人、教会和基督事业的推进带来可怕的后果。 “在美国,浸信会正在危险地接近于要失去他们对教会会友要重生这一点的坚持。” William R. Estep 《为什么是浸信会》

“赞美神,得众民的喜爱。主将得救的人,天天加给他们。.” 使徒行传二章四十七节 “你的教会在何处?”对这个问题的预期答复可能是一个建筑物所在的街道地址,但教会不是建筑物。教会是居住在许多不同地方的人们的团契…一种非常特别的人。 谁应该是一个教会的会友? 浸信会用不同的术语来描述他们的教会概念,如信徒的教会,重生的教会,聚集的教会,自愿的教会,再生的教会和得赎者的团契。 无论使用什么术语,其含义基本上是相同的:教会是那些自愿跟从作为主的耶稣,并自愿在祂主权和圣灵引导下彼此连接的人们的团契。 因此浸信会相信,只有得救的人才应该是教会的会友。浸信会也相信得救的人应该是一个教会的会友。虽然成为基督徒是一种信心的个人回应,但基督徒的成长却是由与其他基督徒的团契加强的。基督徒的生活不是被设计成一种单独的努力而是一种团契的经验,教会就是那主要的团契。 新约的教会概念专注于一个在基督里受浸信徒的地方肢体。然而在新约的几个段落中“教会”一词也指所有时代的得赎者(马太福音十六章十八节;以弗所书五章二十三至三十二节;歌罗西书一章十八节)。 尽管浸信会相信教会会友应该只包括在基督里的得赎者,但他们鼓励并欢迎所有人参加教会的各种活动。例如,崇拜、查经、和事工活动是对所有人开放的。 为什么只有信徒才应该是一个教会的会友? 对浸信会来说圣经是信仰与实践的唯一书面权柄。浸信会相信,圣经教导只有重生的人才应该是教会的会友。这种新生不仅仅是通过背诵有关耶稣的事实而来的,而是通过对祂的信心的真正经历。 新约说,教会是由那些因信耶稣基督是主和救主而经历到救恩的人组成的。使徒行传记载了耶路撒冷的教会,“主将得救的人天天加给他们”(使徒行传二章四十七节)。在新约中保罗写给各教会的信在问安和内容上都表明教会是有被救赎的人组成(哥林多前书一章二节;十二章十二至三十一节) 教会会员都重生的理想并非总能实现,即便是在新约时代。尽管教会会员都是重生的也许不可能,然而它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因此,浸信会给教会努力只接纳已得救赎的人为会友。 浸信会教会如何接纳会友进入他们的团契? 一个浸信会教会的会友身份总是自愿的。因此,人要成为会友要提出要求。他们不会被强迫成为会友。浸信会各教会藉着他们接纳人成为会友的各种方式来努力维持会友都是重生的。 当一个从未成为任何教会会友的人要求成为一个浸信会教会的会友时,他(她)被要求提供证据证明他已经信靠耶稣为个人的主和救主。此外,浸信会各教会都要求一个人在成为会友之前接受信徒的浸礼。因此,一个寻求加入会籍的人被要求既要做出信仰基督的宣告又要受浸。 当一个已经是某浸信会教会会员的人,寻求加入另一个浸信会教会的会籍时,通常这个人会在先前会籍的基础上被接受。有一段时间一些浸信会教会发出实际的“信函”,表明一个人是会友,然后当这个人去到另一个教会时,会带着那封“信函”。今天,“凭信函前来”这术语通常表示接受这会友的教会将会就转会事宜联系另一个教会。“凭声明前来”这术语通常是指这个人的母会已经不复存在或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取得记录。 但是如果寻求加入一个浸信会教会会籍的人是浸信会以外教会的会友怎么办?浸信会各教会,由于是自治的,会以不同的方式回应。这回应既取决于申请入会者的教会背景,也取决于这个教会的制度。 一般来说,如果这样一个人没有作为基督的信徒受过浸水礼,那么一个浸信会教会会要求他(她)表明对基督的信仰,并在加入会籍之前受浸。如果这个人已经作为信徒受过浸水礼,但那浸礼被认为对得救来说是必要的,那么大多数浸信会教会会要求这人在成为会员之前受浸;这样做是为了表明,浸礼虽然重要,但对得救来说不是必要的。 如果这个人已经作为信徒受浸水礼,并且明白它是象征性的证明他(她)已经重生的方式,那么一些浸信会教会会接受这样的人成为会友。其他浸信会教会会要求这个人在浸信会教会受浸。 尽管有些浸信会教会接受宣告相信耶稣基督是主和救主的人成为会友,而不管他们作为信徒有没有受过浸水礼,但大多数浸信会教会不会接受。绝大多数浸信会教会非常重视信徒接受浸水礼的重要性。 与浸信会教会会籍相关的其他因素有哪些? 各教会在人们是否应在宣告信仰之后立即受浸并成为会友,还是应该推迟一段时间有不同的看法。有些教会在人们做出信仰宣告之后很快就给他们施浸,其他教会则要求人们,特别是儿童,在接受浸礼之前要经过一个辅导的过程。 有些教会要求所有寻求入会的人都接受有关他们得救经历和对会籍委身的辅导。有些教会还希望人们参加一个新会友的课程。很多教会两种做法都没有。 浸信会会众会投票决定一个人的入会请求。会众不是投票决定这个人是否得救了。这是个人和神之间的事。确切的说,是教会会友正在基督的主权下参与浸信会的会众治理。 结论 相信教会会友要重生是一个基本的浸信会信念,这个概念是使“浸信会成为浸信会”的信念与制度配方的一部分。下一篇文章将讨论为什么这个浸信会特色是重要的以及它正在受到考验的一些情况。 “虽然浸信会与其他基督教团体有许多共同的核心信念,  但我们对教会会友要重生的坚持是我们的标志之一。” Warren McWilliams 《定义浸信会的信念》